中華民國航空太空學會受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委託辦理「傑出航空工程師」評選辦法
2019.11.16第5次理監事會修訂
一、 「傑出航空工程師」評選係受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委託,協請本會設置評選辦法,以表彰在航空工程領域有傑出表現或對國家之航空工程建設有具體之貢獻者。
二、 凡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為「傑出航空工程師」候選人:
1、 在航空工程技術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
2、 主持航空工程建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候選人依工程領域分航空器「研發設計」及「製造維修」方面,本會分別就技術研發成果或產業貢獻進行評選。
三、「傑出航空工程師」候選人採下列方式公開推薦:
1、 本會團體會員推薦。
2、 航空工程研究機構、航空工程建設機構推薦。
3、 本會理監事三人(含)或會員五人(含)以上推薦。
四、推薦之機構或單位,應填具規定之推薦表單,並檢附有關被推薦人之資料及優良事蹟,於每年八月底前送本會幹事會。
五、本會為辦理候選人之審查作業,組成傑出航空工程師遴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委任,遴選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遴選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及四至六名遴選委員組成。
六、本會「傑出航空工程師」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1、 每年七月初,由幹事會主動發函邀請本會團體或個人會員機構推薦當年候選人,八月底截止收件。
2、 幹事會得就各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並將候選人名單送遴選委員會。
3、 遴選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最後決選。
4、 將評選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定當選人。
七、每年本會表揚之傑出航空工程師人數至多以二人為限、以航空器工程領域「研發設計」及「製造維修」方面各1人獲獎為原則,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章、獎牌公開表揚。
八、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