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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航空太空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航空太空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十三屆年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五十六屆年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航空太空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之宗旨為:

(一)普及航空太空知識。

(二)促進航空太空各基本科學之研究。

(三)協助各有關機構研擬航空太空科技發展之法規、通訊、醫療、材料等規範。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學路1號國立成功大學航空太空系,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檢討會務,並每兩年改選理監事一次。

(二)發表期刊。

(三)著譯叢書。

(四)舉行學術演講。

(五)參加國際間學術合作。

(六)舉辦學術論文研討會。

(七)頒發與航空太空產學相關之獎學金。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初級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一般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六種:

(一)初級學生會員:凡國內中學在學學生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 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初級學生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在學學生,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一般會員。原為學生會員畢業者,自動轉列為一般會員。

(四)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足永久會員會費,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五)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得依其意願申請為本學會甲、乙、丙級團體會員,甲級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乙級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丙級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六)名譽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之中外籍專家學者,從事航空、太空或相關工作,在理論或實務應用上,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合格,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應被邀請列席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慶典。名譽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一般會員、永久會員及團體會員指派之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初級學生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得出席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表決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學生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名譽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五)會員(會員代表)均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務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以書面敘明理由聲明退會者、死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之前所積欠之會費。超過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之永久會員,得視為停權會員,停權會員自重新參與會務起,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ㄧ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推定會內負責人員。

(六)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七)召開會員大會。

(八)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行其職權。

(九)其他有關會務進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ㄧ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二年。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保管基金。

(六)調查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ㄧ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設諮議委員數名,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理事或監事擔任,主要為協助本會順利運作。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初級學生會員及學生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佰元整,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佰元整。

一般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參百元整,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整。

永久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參佰元整,永久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整。嗣後免繳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入會費均為新台幣伍仟元整,甲級團體會員年費為新台幣伍萬元以上;乙級團體會員年費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至伍萬元(不含);丙級團體會員年費為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至一萬元(不含)

名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五十六屆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台內團字第1030329394號函准予備查。